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确保工会的权利与义务,充分发挥工会在研究所的作用,根据宪法和工会法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。
第三条 在昆明动物所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,依照工会章程,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。
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,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依照工会章程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,发挥职工主人翁的作用。
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总体利益的同时,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。必须密切联系职工,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关心职工的生活,帮助职工解决困难,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。
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,爱护昆明动物所财产、遵守工作纪律,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研究所条项科研和管理任务。组织职工为科研工作多出人才、多出成果,积极听取群众的合理化建议,开展技术革新和协作的活动。
第八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教育,民主、法制、纪律、科学、文化、技术等教育,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、科学文化、技术、业务素质,使职工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劳动者。
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 对于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,有权提出意见,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。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,有权进行调查,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。
第十条 对于违反劳动法律、法规,所工会有权要求有部门认真处理。违反国家有关劳动(工作)埋单规定,以及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、法规,所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。
第十一条 工会帮助、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,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。
第十二条 辞退、开除、除名、处分职工,工会认为不合法的有权要求重新审理。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工会应依法组予帮助。
第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、扩建技术改选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,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。
第十四条 工会发现行政方面违章指挥,强令职工冒险作业,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,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了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,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。
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调查,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,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责任。
第十五条 工会协助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,做好劳动保险工作;组织开展业余文化、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,提高职工文化、业务素质;组织职工开展文娱、体育活动。
第三章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
第十六条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,组织工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,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负责主持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,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第十八条 参与协调关系和调解争议,帮助和指导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,并监督执行。
第十九条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做好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、表彰、培养和管理。
第二十条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,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,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;办好工会文化、教育、体育事业。
第二十一条 监督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贯彻执行。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,对于歧视虐待、摧残、迫害女职工的,要坚决给予纠正。
第二十二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,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,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。做好新会员接收、教育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收好、管好、用好工会经费,管理好工会的财产。
第四章 工会干部
第二十四条 工会组织按照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要求,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,熟悉本职业务,热爱工作,办事公道,主持正义,受到职工信赖的工会干部队伍。
第二十五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关心职工,体贴职工,做职工的知心朋友。
第二十六条 认真学习马、列、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,学习经济、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。
第二十七条 忠于职守,勤奋工作,廉洁奉公,顾全大局,维护好研究所的安定团结。
第二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,对职工反映的意见、建议要认真调查研究。
第二十九条 坚持原则,不谋私利、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,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条 作风民主,密切联系群众,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。